近期,湖南快某公司发现海口某商行、范某实施了在网络店铺销售涉案机顶盒、涉案投影仪的行为,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分别内置有“凯某影视”及“星某影院”应用程序,用户可以通过海口某商行、范某提供的账号及密码,登录后免会员费观看湖南快某公司经营的“某TV”网站,及App中的影视作品内容。
湖南快某公司认为海口某商行、范某的行为分流了湖南快某公司经营的上述网站及App的会员用户,减少了市场收益,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口某商行、范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基于在案情节全额支持了湖南快某公司的赔偿主张,分别判赔20万元、40万元。海口某商行、范某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
二审争议焦点为海口某商行、范某是否实施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涉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合议庭将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对两案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