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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捕鸟者”变“护鸟人”

海南发出首张《护鸟令》

  南国都市报3月23日讯(记者 苏靓 通讯员 罗凤灵)  3月21日上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林某等8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签署《保护野生动物承诺书》,海南二中院依法发出《护鸟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这是海南二中院首次发出《护鸟令》,为全省首例,是继“碳汇认购”之后作出的又一修复性司法举措。

  2021年9月,女子林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某村附近看到有人出售鸟类动物,认为有利可图。2021年至2022年10月期间,林某向周边村民黄某等5人收购非法猎捕来的白胸苦恶鸟、噪鹃、夜鹭等野生鸟类动物共计1206只,之后出售给陈某等人,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盛某明知其妻子林某实施非法买卖野生鸟类动物行,仍帮助林某处理、加工收购来的野生鸟类动物。

  202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林某家中查扣野生鸟类动物活体63只、死体589只。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动物中,640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价值26.26万元;9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3万元。

  海南二中院根据林某等8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分别依法判处刑罚、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林某被认定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经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7人也分别获刑。

  宣判后,主审法官现场进行法律释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并向林某等8人发出《护鸟令》。

  据介绍,发出《护鸟令》是为了提高当事人保护鸟类资源的意识,让其按照承诺自觉参与到保护鸟类的行动中来,成为一名“护鸟人”;通过现身说法开展鸟类保护普法宣传,不仅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而改过自新,更把爱鸟护鸟的法治意识传播到群众中去,为生态保护“将功补过”。

  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潘心情介绍,林某等8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刑罚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的决心,同时引导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用“绿色司法”为海南的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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