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22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近日,文昌法院依法判决一名废品收购站老板7次帮忙销赃获利350元,结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近期,文昌市某废品收购站的老板王某,面对翁某某那双闪烁着狡黠光芒的眼睛,以及他手中那些沉甸甸、泛着金属冷光的钢筋钢管、铝合金窗框,在一念之间,踏入了法律的禁区。王某明知那是翁某盗窃的赃物,分7次以4117元的低廉价格,倒卖这些物品,随后从中获得350元的利润。
当警方的身影出现在废品站前,王某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早已置身于法律的审判台上。
文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废品收购站老板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然7次以4117.7元进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加上王某具有犯罪前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提醒
莫因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帮凶”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这场较量,不仅是对废品回收站王某个人的考验,更是对社会上每一个身处诱惑边缘之人的警示,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任何一丝贪婪与侥幸都会让天平失衡,最终付出沉重的代价。
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守法经营,在收购废旧物品时,一定要细心谨慎,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记录,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收购来历不明的赃物,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切勿让贪念的小舟驶入违法暗流,拒绝来历不明的“快钱”。切记,侥幸心理是犯罪的温床,不仅助长盗窃之风,更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