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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八部门印发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

单位应给予岗位实习生适当报酬

  南国都市报3月31日讯(记者 杜倬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日前,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据悉,《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海南省范围内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认识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细则》提出,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具体《细则》内容可登录海南省教育厅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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