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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飞机上受伤

能否要求航空公司书面道歉?法院:口头道歉与书面道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南国都市报8月3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沂蔓)飞机在飞行过程中,行李架胶条打到旅客脸上,导致其受伤,乘务长多次口头道歉,旅客能否要求航空公司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和书面赔礼道歉?近日,海口海事法院审理一起乘客飞机上受伤的纠纷案,依法驳回旅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书面赔礼道歉的诉求。

  近期,某旅客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飞行过程中,旅客被座位上方脱落的行李架胶条打到脸部,造成左眼部疼痛。飞机降落后,旅客前往机场医疗急救中心检查处理,医生诊断意见为“左眼周未见皮肤损伤,左眼结膜未见出血,医院专科进一步检查。”

  事发当时及其后,该航班乘务长及航空公司地服工作人员多次以微信和电话方式代表航空公司向旅客道歉,并提出可以向旅客提供一些弥补服务,例如进港接机、赠送礼品等,但旅客认为乘务长仅为航空公司普通员工,无法代表航空公司,拒不接受。

  因双方在致歉主体及方式上存在分歧,旅客遂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航空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客选择以侵权路径起诉某航空公司,故本案为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关于道歉主体的有效性和道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视情形请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从道歉主体上,乘务长及工作人员向某旅客致歉均系代表航空公司的职务行为,应当认定航空公司已经履行道歉义务。从致歉与损害是否相适应性和匹配来看,某旅客受到的损害较轻微,航空公司多次道歉并主动提出给予一定弥补性服务,足以说明诚意、表达歉意,消除其生理和心理受到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即航空公司的致歉与旅客所受的轻微损害是相适应的。从道歉方式来看,口头道歉与书面道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法定方式。因此,某旅客请求判决航空公司另行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能否予以支持,主要取决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取决于所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大小。但某旅客并未举证证明因案涉事故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或对其日常工作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达到应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故对其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海口海事法院判令驳回某旅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某旅客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赔礼道歉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乘务人员和航空公司处理客诉问题的工作人员负有处理旅客航行事务的职责,其向旅客的致歉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能够代表航空公司,均属于适格道歉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道歉的方式应当与过错程度、损害情况和影响范围相适应。口头道歉与书面道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法定方式。在损害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旅客要求航空公司另行书面或公开赔礼道歉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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