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10日讯(记者 杜倬荷)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研究制定《海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旨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科学区分体罚和惩戒边界,保障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正当有效实施。
我省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细则》。《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细则》明确,学生如存在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扰乱课堂秩序、实施危险行为、欺凌他人等情形,学校及教师可予以惩戒。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如吸烟饮酒、多次旷课、沉迷网络、结伙斗殴、欺凌霸凌、携带管制器具等,也明确“应当实施教育惩戒”。
3类惩戒措施
轻微惩戒
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等,可由教师当场实施。
较重惩戒
适用于情节较重或拒不改正者,包括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安排校内公益服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等,须由学校决定实施。
严重惩戒
针对小学高年级(五至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禁止行为
《细则》明确列出禁止实施的行为,包括各类体罚、变相体罚、辱骂侮辱言行、因个人情绪或学业成绩惩戒学生、连坐式惩罚以及指派学生对学生实施惩戒等,切实划清惩戒与侵权的界限。
强化程序
《细则》强化了程序要求。实施较重、严重惩戒或纪律处分前,须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学校应听取学生意见,对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再作出最终决定。
学生及家长如对惩戒或处分不服,可以在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起申诉;学生或家长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同时,教师若因正当实施惩戒遭受不实举报或人身侵害,学校及教育部门也须澄清、保护,必要时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细则》要求家长尊重、配合学校依法实施惩戒,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议。学校须建立帮扶机制,对受惩戒学生及时予以关心、谈话和心理辅导,不得因惩戒而忽视教育关怀。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参照适用本细则。
征求意见
海南省教育厅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群众可于2025年9月19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该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65236870;邮箱:hnsdsf412@163.com;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海南省教育厅412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