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3月11日讯(记者 张野)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日前,万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万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通告。
通告明确,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共用走道、楼道,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