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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规范预付式消费 收预付费要签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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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规范预付式消费 收预付费要签书面合同

商家停业要提前30天告知

  已停业的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仁恒里店)被贴上封条,消费者维权难。

  近年来,预付消费商家“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面临着维权难的困境。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等。海口中院法官和海南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条例》中涉及规范预付消费的法规,让更多人知法、懂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南国都市报记者 林文泉 文/图

  典型例子

  商家收预付费“跑路”

  消费者维权难

  近日,海口市民陈先生向记者反映,2023年5月份,他想考虑通过健身来增加体魄,与朋友一同到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仁恒里店)办理了一张期限为3年的年卡,交费4099元。“如今,才过去一年多的时间,这家健身俱乐部却突然关门停业了,如今不知道如何进行维权。”陈先生无奈地说。

  随后,记者走访发现,在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仁恒里店)消费办理年卡的市民较多,目前两个微信维权群(500人)都已经满员,还有部分消费者未进群。有的消费者不仅给自己办了年卡,还办理了家庭年卡和私教课,花费从3000多元至2万元不等。

  海口仁恒里商场管理方表示,目前商场与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完成解约流程,下一步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推进意向承接该铺的健身品牌与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完成友好协商。目前,双方正在协商会员权益、设备等后续问题处置方案。

  陈先生等消费者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目前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处理。海港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发生后,该所联合街道办、商务等部门协调处理,通过各方努力,已经联系到一家品牌健身公司,洽谈接手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仁恒里店),继续为会员服务,将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近些年来,市民遭遇的商家“跑路”何止健身行业,还有儿童艺术培训行业、面包店、餐饮店、理发店等,涉及众多的家庭。商家之所以敢“跑路”,行业不规范是决定因素之一,《条例》的正式施行,正好弥补这方面的空白。

  法官解读

  《条例》第二十二条3大亮点

  保护消费者“钱袋子”

  针对《条例》的正式施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谢焕怡解读了《条例》中涉及预付消费方面的法规。

  谢焕怡表示,预付式消费是指大众通常理解的“先付款,后消费”,该消费模式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消费者支出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商家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恶意逃债、随意扣费、任意加价等市场乱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正式施行的《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以下亮点:

  书面约定,合同订立形式更加规范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谢焕怡:合同订立形式更加规范。条例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这有利于主管机关确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督促经营者自觉诚信履约,也便于消费者在维权时进行有效举证。

  明确义务,保障消费者法定权利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谢焕怡:商家依约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强化。条例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依约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若未依约履行,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切实保障消费者依约享受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法定权利。

  提前告知,解决“卷款跑路”“恶意逃债”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谢焕怡:增加了经营者的提示义务。条例规定经营者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其正常提供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在决定停业、迁移服务场所时,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公告其有效联系方式。该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对消费者的“钱袋子”的保护力度,为消费者及时行权止损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解决因商家“卷款跑路”“恶意逃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

  律师说法

  《条例》从3方面 明确经营者义务

  海南长同律师事务所郑抒婷律师表示,由于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滞后性与持续性,而消费者的一次性先付行为伴随着得不到后续服务的风险,以及经营者降低服务质量、变向加价等行为,而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举证困难等因素,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有的经营者在吸纳一部分会员资金后,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店铺标识等方式,以经营者更换为由拒绝为“前”店铺会员提供服务,甚至还出现了“职业闭店人”情况。此外,经营者如果滥用预付资金,造成亏损、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经营者无力承担退款义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将遭受损失。

  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上述风险,与经营者义务不清密切相关。对此,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从三个方面明确了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助于对预付消费领域进行规范。

  市民点赞

  预付消费

  有了法律保障

  市民林女士表示,之前为了让女儿学画画,在蕃茄田艺术海口中心报名儿童画画培训班,交了50节课的费用,只用了20多节课,蕃茄田艺术海口中心却突然关门停业,随后不得不接受转课服务,目前女儿只能在离家较远的一家艺培训术中心继续使用课时。

  “交费的时候,只(跟商家)要了一个收据,事后维权确实很困难;如果有正式的合同,那维权就较容易。”林女士说,“《条例》的正式施行,让消费者对预付消费领域更有信心,因为消费维权有法可依。”

  市民陈先生表示,《条例》的施行让想“跑路”的商家成本加重,不规范操作不仅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风险,还面临着法律的风险,这样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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