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4日讯(记者 林文泉)目前,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吸引网友的关注、赚流量,在平台上发布一些热播影视剧让网友免费观看,通过插播广告进行牟利,电视剧权益所属公司虽然进行上诉,但电视剧市场周期较短,诉讼时间较长,无形中损害到所属公司的权益。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平台侵犯电视剧作品权益的案件,先行采取行为保全的方式,责令网络公司停止播放该电视剧,更有效保护所属公司的合法权益。
网络平台未经许可播放热剧
海南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以A公司、B公司、C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上述三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诉讼中,海南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C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运营的APP同步上传涉案电视剧内容,供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海南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后,被申请人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采取地域屏蔽,以及用户账号等级限制的方式,继续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并持续通过片头广告等形式进行获利,故申请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PP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C公司则对海南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是否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异议。
法院采取行为保全维护所属公司合法权益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本案两申请人系经出品公司授权,合法取得了相应期限内《谁是被害者》影视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效力稳定,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申请人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有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侵犯申请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很大。
从申请人起诉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需要一定的审理时间,影视作品传播时效性强,市场周期较短,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胜诉后已经过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周期,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本案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行为,并不涉及APP中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经营的APP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某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