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月7日讯(记者 林文泉)女职工产假受国家法律保护,然而,却有企业要求尚在产假期间的女职工返岗,后又以其“旷工”辞退。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类似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女职工足月工资和赔偿金。
小红(花名)是海口某网络公司的女职工,入职5年后怀孕生小孩,随后经公司同意休产假。在产假开始后不久,公司告知小红尽量早点回来工作,小红明确回复因身体需要继续休产假,但考虑到公司工作,还是提前结束产假返回公司上班。此后,公司以其存在多次“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小红的劳动合同。小红遂提出对该公司的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包括补足工资和支付赔偿金等,后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小红实际休假时间短于其依法可享有的产假期限,但其法定产假权益并不因此减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小红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有权额外增加三个月产假。公司在明知其法定产假未满的情况下,不仅未能充分保障其应休未休的产假利益,反而在考勤记录仅显示其存在迟到、早退(而非恶意离岗)的情况下,未履行提醒、劝诫等合理管理义务,便直接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该行为有违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
最终,龙华法院依法判决海口某网络公司向小红补足相关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结果获二审法院维持。
法院释法
龙华法院介绍,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强制性保障的基本劳动标准。即使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之间存在实际休假短于法定假期的情形,用人单位在管理提前返岗的女职工时,也应在考勤、待遇等方面体现合理性,不宜简单套用常规标准,以此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者也应当尊重劳动纪律与职业伦理,返岗后遇到需要离岗的事由时,需要主动如实地向用人单位进行告知,或者事后向用人单位进行解释说明,不能滥用、误用劳动法律所赋予的法定权利。如果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定或工作职责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劳资权益平衡等角度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