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5月15日讯(记者 林文泉)购买一辆二手电动汽车代步是个不错的选择,但购买的车辆仪表显示续航里程与实际续航里程存在巨大差异时,商家是否构成销售欺诈?近日,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二手电动汽车买卖纠纷案,法官理清事情来龙去脉,认为商家对车辆续航的描述非欺诈意义上的虚假承诺,故驳回买方的诉求。
原告通过某网络平台看到被告发布的某品牌二手新能源汽车售卖信息。2025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车辆满电实际续航里程,被告答复:“没具体算过,我今日从琼海到海口往返两趟,车子还有余电,之后在琼海充电15分钟,又直接开回了定安。”原告随即进一步追问:“我主要想了解满电跑高速能跑多少公里。你之前说满电跑琼海到海口一个来回还有电,当时还剩多少电量?充电15分钟是从百分之多少充到百分之多少?”被告回复称,“当时车辆跑到剩余30%电量时进行充电。”
2025年8月3日,原告联系被告实地试车,期间原告驾驶涉案车辆在定安城区行驶约5公里。随后,原告表示该车实际续航缩水太严重,不愿意购买,被告表示该车满电时仪表显示续航380公里,扣除30%电池保护电量,可用仪表显示续航266公里,可降价按13000元出售。
随后,原、被告签订《二手车过户协议》,协议约定车辆完成过户即视为原告认可车辆全部车况及现存瑕疵,涉案车辆最终以12900元成交。
同年8月7日,原告自行对车辆续航进行实测,满电从定安沿国道行驶至海口,电量消耗至33%,车辆实际续航107公里。原告认为涉案车辆实际续航与被告此前描述严重不符,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向定安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2900元,并将新能源汽车取回,并赔偿损失。
定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出售涉案车辆过程中,就车辆续航能力的相关陈述是否构成欺诈。从被告陈述的内容与性质看,其行为不构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从原告的认知与行为看,其并未因被告的陈述而陷入错误认识,购买决定系基于自身审慎判断;从二手车辆交易的特性看,买方对车辆性能的合理波动应有一定预期。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续航能力的陈述,可能不够精确,但本质上属于基于个人经验与公开信息的估算告知,而非欺诈意义上的虚假承诺。原告在缔约前已通过试驾、沟通获知了车辆状况并表达了续航疑虑,其购买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故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构成要件,原告主张被告欺诈并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