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15日讯(记者 林文泉)在乡村振兴的浪潮中,“村集体出基地,企业来运营”成为盘活农村资源、带动村民增收的常见模式。然而,当企业接手基地后“摆烂”撂荒,甚至拒不支付约定收益时,双方的合作该何去何从?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已经产生的欠款能否就此“一笔勾销”?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农合作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1年,万宁市某村村委会(甲方)与某企业(乙方)签订了一份《百香果基地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53.4亩百香果扶贫基地及原有设施,交由乙方负责运营管理。除土地租金外,合同满一年后,乙方每年需向甲方支付55000元的固定收益,合作期限至2025年10月25日。
然而,甲方按约交付基地后,乙方却并未按约组织生产,基地逐渐荒废闲置,乙方也未支付任何一笔固定收益。甲方多次催讨无果后,将乙方诉至法院。在诉讼阶段,双方均同意解除案涉合作合同,但对于此前拖欠的收益,双方产生了分歧。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百香果基地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解除不等于既往债务消灭。甲方已经完成基地交付义务,乙方应当依约支付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固定收益。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作合同,判令乙方向甲方支付2021年至2024年度固定收益共计1650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万宁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从三个维度进行了深度释法: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本案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之间的扶贫产业合作合同纠纷。法院的判决有效维护了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保障了扶贫产业合作的契约精神,对规范农村产业合作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强化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若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引导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注重证据的留存与固定。
明确合同解除后的债务履行规则。即使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于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未支付的金钱债务,另一方仍有权主张清偿。这一判决厘清了合同解除与债务履行的法律关系,坚决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