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月3日讯(记者 王小畅)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要求,海南省配套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底发布实施。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发现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存在一定不明确不准确的情况;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新增22项商品纳入“零关税”进口清单。因此,亟需在制度层面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和变更,明确了登记或报备时限,细化“零关税”进口车辆的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旅客运输服务。“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在加强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零关税”车辆的监管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车辆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理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为加强对“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车辆进出岛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要求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车和全地形车)的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建立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并与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实行联网联控。
此外,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零关税”进口航空器,“零关税”进口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