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月11日讯(记者 张宏波)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7年至2019年初期间,被告人李雄利用担任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林某龙等8人在11个项目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林某龙等8人共计约180万元。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