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3月24日讯(记者 谭琦)就广大参保人普遍关切的工伤保险问题,“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本期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工伤保险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一般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同时参保,这是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工伤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因工致残或工亡的,工伤保险基金还支付多项工伤保险经济补偿。
除了传统的工伤保险外,根据各种特殊的就业形态和工伤保障需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一些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但又依附企业或平台获取劳动收入的各种就业形态人群,也可以按规定单独(或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比如,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但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从事快递收集、分拣、运输、投递、查询等服务的从业人员,可以单险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再比如,从2024年1月起,用人单位可以给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含退休返聘)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这几类人员的工伤损害保障权益也得到保障。
问:从业人员发生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职业伤害保障是对哪些人群的保障,也是一种工伤保险吗?
答:职业伤害保障是针对平台企业为与平台签约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的规定逐步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职业伤害保障也是一种工伤保险。与平台企业签约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一)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五)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问:从业人员在哪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
答:(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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