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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了近5万元“三金”,婚没结成

男方一怒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 文昌锦山法庭判决:“三金”为彩礼,应返还

  南国都市报4月25日讯(记者 吴岳文)记者4月25日获悉,近日,文昌锦山法庭宣判一起“彩礼”纠纷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生效后,文昌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的第一案。

  阿亮(化名)和小陈(化名)在2021年通过抖音相识并恋爱,共同生活了2年多。两人在恋爱前均有过一段婚史,阿亮想尽快跟小陈结婚。为表诚意,阿亮将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送给小陈。小陈却说,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靠,还应继续交往和磨合后再决定是否步入婚姻殿堂。双方在是否结婚的问题上分歧严重,今年两人分手了。

  阿亮觉得自己被骗了,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小陈以婚恋作为幌子骗取其金首饰。派出所认为他们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不予受理。阿亮一怒之下诉至文昌锦山法庭,要求小陈返还金首饰,或将金首饰按市价折算成货币予以返还。

  承办法官韩斌认为,阿亮和小陈有恋爱关系且均有结婚的目标,本案属于“彩礼”争议。小陈说,她确实收到了阿亮送的金饰品,因手头拮据,就把这些首饰全部变卖了。小陈也承认在交往过程中,阿亮在日常生活中负担了不少。承办法官说,鉴于阿亮赠与小陈的金首饰属于婚俗中的“三金”,物品具有特定的含义,且价值较大,有将近5万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恋人之间普通礼物的赠与,应按照彩礼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将阿亮赠与小陈的金饰品认定为彩礼。考虑到阿亮与小陈共同生活了两年,以及两人在交往和共同生活中的其他因素,另外金饰品已变卖,客观上无法原物返还,承办法官依照彩礼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小陈应返还阿亮金饰品折价款3万元。宣判后,阿亮和小陈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 法官说法:

  “爱情不是你想卖,想买就能卖。”韩法官介绍,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二条明确“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自此之后无论是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还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均对该法律精神予以继承。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均应当“向前看”而非“向钱看”,男女双方均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应以金钱作为感情深厚与否的标准以及是否能结婚的门槛,亦不能借感情或婚姻为名索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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