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10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日前,海口市检察院公布一批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旨在以公益诉讼案件为抓手,通过民事、行政、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涉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修复受损公益,对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个人收购海龟非法养殖获刑
并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13年前后,周某某通过“以物易物”方式,从他人手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和绿海龟,并在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养殖。公安机关在其养殖场内查扣活体绿海龟10只、活体玳瑁5只、绿海龟遗骨1副。后公安机关将前述活体绿海龟和玳瑁移交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省两栖爬行动物研究重点实验室“海龟保育中心”寄养,以进行放生前的野化训练。刑事判决认定周某某向他人收购玳瑁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万元。
就寄养救助在“海龟保育中心”的海龟救助、野化、放生的相关问题,及海洋生态损害及其如何修复问题,海口市检察院向“海龟保育中心”函询了专业意见,并委托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进行生态损害评估。2021年11月2日,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周某某赔偿生物物种资源损失,并承担案涉海龟寄养、放生费用,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由海口海事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违法收购并养殖玳瑁和绿海龟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判令周某某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0595元,用于支付案涉15只活体海龟的寄养、放生费用或用于其他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周某某应在海南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周某某支付评估费用6400元。
在伏季休渔期非法捕捞
三个团伙被追究民事责任
王某、黄某、曾某等三个团伙于2021年南海伏季休渔期,在七洲列岛、万山群岛、清澜附近海域多次进行流刺网捕捞作业,期间捕获的渔获物均在海上出售给李某甲、王某、蔡某、李某乙、洪某、罗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10余万元。因收购方在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海口市检察院将王某、黄某、曾某及下游收购方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诉请王某、黄某、曾某承担因非法捕捞而造成的生态损害责任,收购方在收购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获法院判决支持。
5人和一企业非法采海砂
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8月19日,梁某、薛某某、简某等人在文昌市海域非法盗采海砂533m3,被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没收海砂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年9月,为达到掩盖非法采砂的目的,薛某某与叶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锦南公司签订了港口航道清淤疏浚施工合同。12日晚,叶某组织薛某某进行采砂作业,梁某安排刘某、简某随船监督,在文昌市海域盗采海砂3664.70m3。被海警查获后,梁某等5人均被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在各自行为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和专家咨询费等。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亦未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砂,违反我国矿产资源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所涉海域的水文地质和生态环境。各被告明知违法,仍分工进行非法采砂,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令被告薛某某、梁某、简某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99560元,被告叶某、刘某、锦南公司在60528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部被告连带承担专家咨询费用5999.80元。
海口市检察院表示,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影响海洋地质构造,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还会因海砂未经处理流入市场对建筑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