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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鼓励从源头对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

  南国都市报8月16日讯(记者 易帆 实习生 袁菀艺)近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0条,旨在着力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在产业、财政、用地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落实相关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规定》鼓励从源头对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提出推进绿色低碳建造,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绿色建筑,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实施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诚信评价体系以及建设工程省级评优评先条件,并对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的单位给予奖励。

  为有效解决实践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定》明确,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禁止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并要求运输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与路线行驶、分类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不得泄漏和遗撒建筑垃圾。

  此外,《规定》提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下列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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