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1月6日讯(记者 吴岳文) 近日,文昌市法院会文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却也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情。
女方小丽(化名)与男方小方(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随后同居,开启了一段没有法律保障的关系。后来他们分别迎来了大孩小美(化名)和二孩小满(化名)。两个女儿自出生后户口便落户在小方名下,然而小丽和小方在同居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日子里,两个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后因生活琐事及感情问题,矛盾逐渐激化,最终小丽和小方正式分手。小丽和小方分手后,两个女儿均随小丽居住生活。她一人挑起了照顾两孩生活起居并承担所有开支的重担,而小方与两个孩子接触、相处极少,因此,小丽起诉小方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敏锐地注意到小丽和小方曾于2023年4月签署书面协议书,约定小方同意两个孩子由小丽抚养。法官对两个孩子详细制作了询问笔录,从中了解到自父母2019年分手后,一直是母亲在悉心照顾她们的生活起居,负责所有上学、生活开支。而父亲却长期有嗜赌癖好,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两个孩子与母亲感情深厚,她们迫切希望将抚养权变更至母亲名下。大孩小美已年满18周岁,不再对其抚养权进行处理。二孩小满尚未成年,她明确向承办法官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亦希望其抚养权由父亲变更给母亲。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依法判决小满变更为由小丽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