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2月25日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林若昆)陶某某、郑某在儋州某水上乐园游玩时拽走他人首饰并销赃,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以抢夺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经查,2024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到儋州某水上乐园,乘他人不备,拽走对方脖子上的金项链等贵重物品后趁机逃离现场。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一条足金项链价值5016元。另外一条金项链因鉴定要素不详未能作出价格认定。此后,被告人陶某某伙同郑某先后5次到水上乐园伺机作案。被告人郑某还帮助陶某某将抢来的金项链非法售卖,得款8562元。
2024年5月,被告人陶某某、郑某二人再次来到水上乐园,将他人佩戴的金项链拽走时被当场发现,其中,郑某被当场抓获,陶某某见状伺机逃离现场。当日,陶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抢夺的一条金项链价值2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