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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项目能中标
他给了数百万元“好处费”

  南国都市报5月23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日前,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万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约20余名党员干部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据悉,该案涉案人员为拿到项目,为项目负责人送100万元港币和150万元现金,案件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被告人郑某合作的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局)参与投标某安居房项目。2020年11月期间,郑某为了让中铁某局中标,找到负责该项目招投标的海南某招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已判决)寻求帮助,陈某同意帮忙。随后,郑某在某招标有限公司楼下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将100万元港币现金作为前期费用交给陈某。在陈某的帮助下,中铁某局最终顺利中标,中标金额约11.5亿元。后郑某以挂靠方式从中铁某局分包劳务,作为回报,2021年元旦期间,郑某在某招标代理公司地下车库将150万元的现金交给陈某。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郑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对在案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同时就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被告人郑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庭提醒

  万宁法院介绍,本次庭审通过“零距离”“面对面”的方式,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课堂”,给旁听人员现场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使其真切感受到触碰“红线”“底线”的严重后果。庭审过后,现场旁听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通过这次的旁听庭审,对纪法的威严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引以为鉴,绷紧廉洁自律之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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