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24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沂蔓)日常中,朋友叫你无偿帮忙开车,不幸发生意外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两人因赔偿而闹上法庭,此案中你成为情谊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情谊行为人无需担责。
江阴市某汽车配件商行(以下简称汽配商行)的经营者姬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应姬某请托,陈某答应无偿帮忙把案涉车辆从海口市开到东方市。2023年7月26日20时许,陈某驾驶案涉车辆在环岛高速公路追尾撞及案外人曹某驾驶的汽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高速公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汽配商行诉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陈某同意赔偿汽配商行其所驾车辆的维修费3万元。经保险理赔之后,曹某仍损失2.17万余元,遂将汽配商行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
法院判决汽配商行向曹某赔偿损失2.17万余元。该案生效后经强制执行,汽配商行已向曹某支付该案款项。
2024年6月,汽配商行以陈某驾驶车辆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法院,向陈某追偿上述案款2.17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好意施惠又称日常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接受帮助或恩惠的关系。情谊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害事实,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陈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具备驾驶车辆的基本条件,行驶过程中并未发生饮酒、醉驾、毒驾等行为,只是在正常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若据此要求作为情谊行为人的陈某对损害进行赔偿,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诚信、友善价值理念相悖,故对汽配商行主张的赔偿数额,海南二中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汽配商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海南二中院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无偿代驾发生车祸造成财产损失后,代驾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在驾驶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没有,则一般由接受帮助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则代驾者需要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