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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权威部门解读封关政策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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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金量高 惠及面广

省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权威部门解读封关政策及配套措施
  集装箱货轮在海南洋浦港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货物。(新华社记者 蒲晓旭 摄)

  7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后,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政策及配套措施陆续出台。省新闻办公室7月29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邀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口岸办有关负责人,对海南自贸港封关政策及配套措施进行深入解读。

  □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子遥

  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7月23日,商务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以下简称“《禁限清单》”),明确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处长张富明介绍,《禁限清单》是国家支持海南自贸港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在我国现行货物贸易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作出的全新探索。《禁限清单》对部分进口货物管理作出开放安排。当前我国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共119项,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45项,旧机电产品74项。综合考虑环保、安全和监管风险等因素,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旧船舶、苯胺印刷机、硒鼓、X射线管等部分货物外,对其余60项旧机电产品自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进口取消许可证管理,即企业自“一线”进口上述货物时无需申领、提交进口许可证。上述开放安排覆盖约80%的旧机电产品,主要涉及医疗、工程、印刷、农业、电力、焊接等领域,能为生产型企业生产自用提供便利。

  张富明介绍,《禁限清单》的实施,有利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支持力度,使我省的保税维修政策优于全国其他地区。一是在适用范围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均可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二是在维修品类上,相关企业可同时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未来可形成政策优势,有力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三是在评估程序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由海南省自行评估后开展,进一步精简了评估程序。

  有利于推动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使用海南自产货物

  7月23日,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提出,“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为保障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经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省商务厅自贸港改革发展处处长李春林介绍,《认定办法》明确海南自产货物认定为自愿性事项,仅适用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增值率的计算,且只有采购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该货物价格才能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纳入增值成分;明确海南自产货物认定标准,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完全获得、生产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严格界定了海南自产货物的来源范围。

  李春林介绍,《认定办法》具有三方面的鲜明特点:

  一是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封关运作前,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采购的所有境内料件,均需计入境内料件价格。封关运作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经本办法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其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减,从而有利于推动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海南自产货物。

  二是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申请审核全程线上高效办理。依托“单一窗口”,建设相关功能模块,实现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申请、市县初核、省级复核等程序全部线上办理;推行相关单位并联审核模式,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提高审核效率;实行审核后网上公示,动态调整《企业(货物)名录》,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体现公开公正。

  三是实行电子台账+海关备案全流程管理。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在“单一窗口”建立供货电子台账,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也在同一平台填报采购信息,并推送至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备案;海南自产货物购、销、存等数据全部在系统线上流转,对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的年供货量,以企业申请认定时的年产能(量)为上限,进行总量自动控制,海南自产货物使用的管理效率大幅提升。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制度体系将基本确立

  7月23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后,财政部印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货物流通税收政策》)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征税目录》”)两项政策。

  《货物流通税收政策》规定“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包括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具体管理措施,‘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根据上述规定,为确保封关运作核心政策的平稳落地,7月25日,省政府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省财政厅副厅长周正介绍,《货物流通税收政策》自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届时现有进口“零关税”政策将纳入封关后的货物税收政策一并实施,这样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制度体系将基本确立。与封关前“零关税”政策相比,《货物流通税收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亮点:一是“零关税”商品覆盖面显著提高。全岛封关运作以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取代此前的“零关税”商品正面清单。“零关税”商品范围将由目前的1900个税目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74%,这比封关前提高了近53个百分点。二是享惠主体范围也明显扩大。目前,进口“零关税”政策仅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享惠主体,全岛封关运作之后,享惠主体将基本覆盖全岛有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是政策的限制条件进一步放宽。封关运作以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不再局限于企业自用,可以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免于补缴进口税收,这对于延伸岛内的产业链条,增强产业竞争力,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具有积极意义。

  周正介绍,与封关前“零关税”清单相比,《征税目录》主要有两个方面亮点:一是正面清单变负面清单。现行3张“零关税”清单主要以正面清单方式明确了“零关税”进口的货物范围,征税商品目录改为负面清单方式,将有利于实施更加全面、系统化的“零关税”制度安排。二是“零关税”商品数量显著增加。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共2323个商品税目,目录外可“零关税”进口的商品税目6600多个,占所有商品税目的比例约为74%,比现行3张“零关税”清单,新增了4700多个商品税目,提高了近53个百分点,辐射范围更广、涉及领域更宽,“零关税”水平大幅上升,进一步提升了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水平,彰显了我国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决心。需要说明的是,征税商品目录并不会一成不变。全岛封关运作后,财政部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和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适时调整进口征税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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