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2月24日讯(记者 林文泉) 日前,记者从东方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段某某袭警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1月2日21时许,在东方市新龙镇某舞厅旁,被告人段某某因会车与林某某发生争吵,段某某下车抱住林某某的脚不让其离开。他人报警后,民警黄某某等人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段某某拒不配合,多次辱骂民警,民警口头警告未果后,采取徒手控制将段某某拉开。在将其带离现场时,段某某多次反抗并撕咬民警黄某某右手手臂大臂,造成黄某某手臂轻微伤。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段某某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东方法院依法判决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释法
东方法院表示,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践中,个别人员在面对警察执法时,因情绪激动、认识偏差或法律意识淡薄,采取言语挑衅、肢体对抗甚至暴力袭击等不理智行为。
法治社会中,任何诉求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此类行为不仅严重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活动,侵害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更触犯了国家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