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3月8日讯(记者 林文泉)近日,海口中院审结一起女职工怀孕期间不愿接受调岗,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充分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
2018年4月,阿诗(化名)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保险公司担任电话客服坐席(报案员)一职,该岗位明确为非销售类岗位。此后,双方多次续约,劳动合同期延至2025年1月止。
2024年8月,阿诗因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向某保险公司请假休息。同年10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以某保险公司业务整合为由,将阿诗调至某保险公司的续保团队(销售岗)。阿诗以岗位无关联,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异,薪资约定不明且未经协商为由书面表示拒绝调岗。某保险公司及某人力资源公司先后发出警告和限期到岗通知,阿诗仍未到新岗位工作。
2024年10月31日,某保险公司将阿诗退回至某人力资源公司。次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以阿诗不服从调岗及旷工为由,解除与阿诗的劳动合同。阿诗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相关款项。劳动仲裁机构确认阿诗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阿诗的其他仲裁请求。阿诗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起诉至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确认阿诗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阿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4739.66元。某人力资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了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清晰界定了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岗位调整的合理边界,对用人单位调岗时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合理限制,有力遏制用人单位以“经营自主权”为由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凸显保障孕期女职工身心健康权益的重要性。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岗位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女职工的生理状态与心理需求,从是否增加心理压力方面,评估调岗是否加重孕期女职工的身心负担。若需调岗,应与孕期女职工充分协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与任务,杜绝随意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乱象,为孕期女职工的生理与心理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