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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酌定返还50%收益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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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业委会起诉物业追讨公共收益

法院酌定返还50%收益及利息

  南国都市报6月29日讯(记者 林文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物业公司将收益据为己有。业主能要回这些收益吗?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物业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审理指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收益原则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仅可扣除合理运营成本后获取相应报酬。面对物业公司举证不能的“糊涂账”,法院依法酌定返还50%的收益及利息,切实维护了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

  原告系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系为该小区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2016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佳某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经营项目主要包括车位服务费、公共场所广告收入、外来车辆停车费及出入证工本费等。佳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向业主返还。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据此,原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主张上述收益的70%,请求判令佳某物业服务公司予以返还。双方就收益返还义务及返还范围产生争议,遂诉至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享有就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经营收益,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剩余收益返还全体业主。因被告未能就其成本支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涉案收益的50%为应当返还的金额。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该比例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占用业主共有收益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并一并予以返还。

  法院释法

  龙华区法院表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收益原则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仅可在扣除合理运营成本后获取相应报酬。本案明确了裁判规则:在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就成本支出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酌定收益分配比例。

  本案通过支持合理范围内的收益返还及资金占用利息,对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强化其信息披露与财务透明义务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有助于防止业主共有收益被长期不当占用,切实维护业主共同财产权益与小区治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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