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7日讯(记者 林文泉)买到假货,消费者依法主张“退一赔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常规操作。然而,如果有人明知是假货,或者为了索赔而专门去买假货,还能拿到这笔惩罚性赔偿吗?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母婴产品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法律只保护真正的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针对此案,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宣章欣为大众普及消费者正当维权与“职业索赔”牟利索赔的法律边界。
2025年7月,原告在琼海一家母婴店购买了价值516元的“某亲”牌奶瓶及奶嘴。拿到商品后,原告发现部分产品无防伪码,部分防伪码查询后显示“非首次查询”或“该码不符合规则”。原告据此认定商家售假,向琼海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面对指控,商家向法庭提交了出库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然而,法官在审理中查明了一个关键细节:原告并非海南常住居民,且在短期内曾多次在海南省内多个市县的母婴店购买同类产品并发起索赔。
琼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提交的证据链不完整,不足以证明产品为正品。因此,商家必须承担退款责任。
但针对原告“赔三”的诉求,法院予以驳回。法官指出,原告的购买行为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结合其短期内跨市县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并索赔的行为,不排除其主观上具有牟利性的索赔意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人。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该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因此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律师释法
宣章欣律师表示,这起案件清晰地划定了普通消费者正当维权与“职业索赔”牟利索赔的法律边界。
法律保护的初衷是“生活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弥补普通消费者在信息、维权能力上的弱势,鼓励大家打击假冒伪劣。但“职业索赔人”将打假作为营利手段,其本质是商业经营行为,而非生活消费,自然不能享受针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知假买假,不等于就能获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购买者的既往诉讼历史、购买商品的数量、金额、用途等,来判断其是否超出了个人生活所需。一旦被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即便买到了假货,法院通常也只支持退货退款,而不支持“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
商家售假,依然难逃法网。法院驳回职业索赔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绝不意味着纵容商家售假。本案中,商家因证据不足仍需承担退款责任。如果商家确实存在售假行为,不仅面临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诉求,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商标权人的侵权索赔及刑事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