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17日讯(记者 林文泉)“仲裁判了公司赔钱,公司没吭声,我以为这事儿就定了,结果一审全给我驳了。”徐某拿到一审判决书时,心里凉了半截。他怎么也想不到,明明劳动仲裁已经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75109元,公司也没提起诉讼,怎么到了法院,这笔钱就没了?
2010年8月,徐某入职某公司,一干就是12年。2022年,因岗位调整问题,双方矛盾爆发。公司以徐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滞留原岗位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徐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一口气提出10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年终绩效、工龄工资、高温补贴,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应休年休假工资2302元、经济补偿75109元,驳回其他请求。
裁决书送达后,公司选择了沉默——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徐某对裁决结果也不满意,他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而且劳动关系应存续至2022年7月3日。于是,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对徐某的调岗属于合理调岗,徐某拒绝到新岗位仍滞留原岗位应视为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636元和未休年假工资2302元,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仲裁裁决的75109元经济补偿,在一审判决中“消失”了。
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徐某的这一主张。海口中院在释法中指出,本案中,某公司对仲裁结果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认可该裁决结果,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某公司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75109元。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操作规则。海口中院表示,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但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起诉、一方不起诉的情况。
日常中,有些当事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一方起诉,整个仲裁裁决就失效了,法院要重新全面审理。海口中院指出,司法解释的规定恰恰相反——对于未起诉的当事人所涉及的裁决事项,只要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而不是重新审理。
这一规则的设立,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体现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衔接”的制度设计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