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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农业林业龙头企业

贴息贷款有规定

  南国都市报12月10日讯(记者 利声富)日前,三亚市印发《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贴息标准、贴息期限等均有规定。该办法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4日。

  贴息对象为在三亚市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在三亚市实质性运营、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单笔贷款可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含)的贴息,不足2年的以实际贷款周期为准。

  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龙头企业从事跟本辖区有关的农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建设、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流通服务、研发和先进技术引进等方面,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不能用于置换贷款、借新还旧。国家或海南省财政已贴息的,三亚市按同等标准奖励贴息,总贴息金额不能超过企业贴息贷款额度内实际支付的利息。已享受过三亚市级财政贴息的贷款不予重复贴息。

  贴息贷款额度:贴息以企业为单位,国家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市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贷款金额超过贴息贷款额度的,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贴息标准为: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按照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实际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按照贷款发放日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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