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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5月19日起施行

以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南国都市报4月19日讯(记者 党朝峰) 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4月18日,海口市住建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主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建设规范、项目认定、准入条件、配租及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项目配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占70%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供应。

  办法明确运营单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的具体情形。承租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三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等。同时也说明了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程序和具体情形。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南

  申请对象: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

  申请条件:一是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二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50%。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一个家庭限租一次且限租一套”。

  申请材料:一是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二是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海口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营业执照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租赁时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园区管理机构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的,应当退出。

  租金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同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租金,且年增幅不得高于5%。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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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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