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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5月1日起

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国都市报4月19日讯(记者 易帆) 4月19日,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新闻发布会举办。记者从会上获悉,《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从发挥自贸港政策优势考虑,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宽进宽出。在本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随时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满半年后可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消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不能提取的顾虑,更好保障权益和更有利于制度推广。

  二是灵活缴存。缴存金额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周期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交,更加灵活便利。

  三是使用同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与贷款权益,政策红利充分共享。

  四是补贴激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除可与单位职工同等享有按1.5%年利率计提利息外,连续正常缴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还可额外予以1%的缴存补贴,连续补贴3年,在增强获得感的同时,更好发挥政策吸引力带动更多灵活就业群体参缴建缴。

  《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帮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海南圆梦安居。下一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持续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并适时完善政策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举措,不断提高制度吸引力和受惠面,促进自贸港人才集聚和住房消费,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和海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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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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