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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接触医药代表

医药代表不得有这七种情形

  南国都市报7月11日讯(记者王洪旭 实习生陈龙)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以下简称医药代表)不得有的七种情形,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行为。

  《规定》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应建立本单位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按照“五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定学术交流对象、定学术交流内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

  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规定》明确,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七种情形: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活动;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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