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19日讯(记者谭琦 实习生徐梦嘉)日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系列措施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
《通知》适用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2021年8月16日后新增不动产登记问题不适用于本通知。
《通知》提到,将采取“证办分离,证缴分离”原则,不属购房人责任的,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补办相关手续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补缴相关税费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向责任单位追溯法律责任。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合法有效。
《通知》提出了因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办理不动产证的解决方案,明确了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相关问题。此外,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含省及各市县出台的限购政策),购房人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的,经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情况属实后,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补办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