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南国都市报8月19日(记者 蒙健)8月19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获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海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依法予以处罚款2000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海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从2023年5月初从海口某书水果产销专业合作社购进标注“海口火山荔枝”注册商标的包装箱,购进数量共计700个,进货价2元/个,该公司已使用200个,货值共计1000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调查期间,其无法提供“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