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19日讯(记者 谭琦 实习生 徐梦嘉)本专栏近日邀请了省社保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聚焦广大参保人普遍关切的社保医保问题和政策进行解读,与省社保中心一齐协作,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干出实效,结合实际谋划举措、具体实践,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问:哪些人是灵活就业人员?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他们可能包括自由职业者、家庭帮工、非全时工、劳务承包工、家庭小时工以及劳务派遣工等。由于很难对”灵活就业人员”界定其就业和劳动收入情况,在社保参保上,“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主要区别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传统劳动关系的“单位人”,只要不是“单位人”,其参保选择就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理解。不就业或就业不稳定情况的城乡居民,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社保,也可以按城乡居民身份选择社保。
问:灵活就业人员能参加哪种基本养老保险?
答:总的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是否海南户籍限制。
可以在参保地按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缴纳。按海南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居住证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目前各地均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情况灵活选择中断或恢复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会因中断而减损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应注重逐年当期缴费,过期不能补缴。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非“临时缴费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的待遇与企业职工一样。
(2)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 12 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非本省户籍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方式按年(一年可在限额内自主交多次)、按档次缴纳。海南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行年缴费标准为200~10500元之间,最低缴费标准长期固定,最高缴费标准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金额调整而调整。
特别提醒,2011年(试点最早2009年)以来,如有未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的海南居民,在2025年12月底前可以补缴,过了该时间点就不能补缴了!
(3)非中国大陆居民如何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以在居住证所在地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属外国籍人员的,持有永久居留证可以自愿在居留证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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