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4月12日讯(记者 杜倬荷)日前,省教育厅对现行《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部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于4月21日前通过邮箱、邮寄信函或在线提交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给省教育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办法》提出,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并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障,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总额。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办法》还明确,学员在课程开课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