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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女方索要100万元分手费

男方打欠条不支付,被女方起诉

  南国都市报4月22日讯(记者 林文泉)日常生活中,情侣分手过程中一方以死相逼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无法当场支付就写下欠条,作为分手费的欠条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类似的案件,明确告知大众此类借贷关系不成立。

  万宁市的陈某(女)与赵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分手。陈某想从赵某处获得金钱补偿,多次要求赵某写借条作为凭证,甚至以死相逼,赵某与陈某签下《借款协议》,载明赵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然而此后赵某并没有“还款”给陈某,陈某便将其诉至法院。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请求被告赵某支付100万元借款的基础是两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该协议是被告为了分手,向原告承诺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该协议虽然用的是“借”,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被告以原告与其分手为条件而成立赠与合同。因此,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万宁法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借款协议的目的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法律行为。被告反悔,不支付该笔款项这一行为属于社会道德范畴,不宜通过现行法律制度要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不仅要有借条、欠条、借据等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亦要有实际交付。本案中当事双方以借款协议这一形式约定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双方并不存在借贷的合意,亦没有实际的借款交付,因此并不存在借贷事实,借款协议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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