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5月8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在劳动用工领域,“名为承包,实为劳动”的模糊法律关系正成为企业与劳动者间纠纷的高发地带。一些企业试图通过承包合同形式规避劳动关系责任,而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却面临维权困境。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一起劳动关系确认案,不仅揭开了“承包外衣”下的劳动关系本质,更为企业规范用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敲响了警钟。
2021年2月18日,被告周某经人介绍入职原告海南某生态公司,双方在入职时口头约定:该公司同意周某承包其火龙果果园,每月承包费4000元由该公司支付给周某,期间果树成熟后周某摘果提成按照0.1元/斤计算。双方达成约定后,周某正式入职该公司,并按照公司安排在特定区域负责百香果、火龙果的管理。
2023年5月23日,周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右脚受伤,工友们赶紧将其送往医院。在住院治疗20天后,痊愈后的周某回到原告处继续工作,在周某向原告私下索要工伤赔偿时,原告当即否认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只是让周某来承包管理土地,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双方争论不休,在得知原告打算不赔偿后,周某直接提出离职,并向仲裁院申请确定劳动关系,海南某生态公司不服遂向乐东法院提起诉讼。
乐东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证据梳理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周某工作时间、地点及内容均由公司统一安排;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公司微信转账备注明确标注“海南某生态公司付某月工资”;周某受伤治疗期间工资仍照常发放。法院认为,尽管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周某持续提供有偿劳动、接受公司管理,且工作内容属于公司核心业务范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 “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特征。因此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后,海南某生态公司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乐东法院介绍,劳动关系认定有三大核心要件,其一是主体资格适法性双方符合法定用工主体要求,公司依法登记具备用工资格,周某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此为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二是人身管理隶属性周某需遵守公司制定的考勤、休假等规章制度,工作内容、时间及地点均由公司决定,形成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体现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特性;其三是经济报酬持续性公司按月固定支付劳动报酬,转账备注明确为“工资”,受伤停工期间仍维持工资发放,证明周某经济收入完全依赖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经济属性特征。
法庭提醒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用工体系,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法律性质,避免模糊表述;规范财务支付凭证,劳动关系需体现工资发放特征,承包关系应明确费用结算方式;完善规章制度,对不同性质用工实施差异化管理,防范“名为承包,实为劳动”的法律风险。
同时,法院提醒劳动者,需强化证据留存意识,重点保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任务指派通知、微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应注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方能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