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5月12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股东说代公司借款,公司却不承认,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定由公司和股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甲是A公司的高管,将20万元借给了公司的股东兼管理人B。借条写着:“A公司今向甲借用2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B承诺若公司到期不还,将由B本人还钱。”借条末尾,B和公司财务都签了字,但没有盖公司公章。不久后B不还款,A公司也不认账,于是甲将A公司和B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A公司表示:B没经过公司授权,借条没盖章,这是他个人借款,和公司没关系。B辩称:我借钱就是为了救公司,我只是担保人,公司先还,还不上我再兜底。
文昌法院认为,借条上明确写着“用于A公司周转”,而B在借款时既是股东又是公司实际管理人,甲作为公司高管知晓B的身份,有理由相信B确认的“A公司向甲借款”代表了A公司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称作“表见代理”。即使B没有书面授权,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代理行为依然有效。所以,B代A公司确认该《借款单》的行为有效,该《借款单》对A公司具有拘束力。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提醒
看完这个案例,大家是不是觉得借条里的门道比想象中深得多?公章没盖,授权不明,借条有瑕疵,法律依然能抽丝剥茧还原真相。但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借钱给公司时注意以下三步:一看签字人身份,股东签字时是否亮明职务身份,是否有公司授权;二盯资金流水线,钱是进了公司账户还是私人腰包;三留交易痕迹链,聊天记录、会议纪要是否能佐证借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