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5月13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农贸市场中,只有一家摊位可以卖海鲜,只因摊主与市场管理方签订合同约定农贸市场只允许一家摊位卖海鲜,如果有第二家摊位卖海鲜,市场管理方是否违约赔偿呢?近日,海南省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的市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双方签订合同中关于违约损失赔偿的部分无效,其他约定有效。
2021年5月,符某与陵水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陵水某公司将某农贸市场新建海鲜区承租给符某经营活海鲜,租期3年,陵水某公司保证自2022年7月1日起,符某承租的新建海鲜区是某农贸市场内唯一合法经营活体生鲜类水产品区。2022年2月,符某与陵水某公司补充签订了《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2022年11月,符某与陵水某公司签订《某农贸市场关于符某承包新建海鲜区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直至2023年2月28日止,除符某允许外,陵水某公司不能将摊位出租给他人经营活海鲜。如违反约定的禁止条款,经依法催告之日起3日内未消除的,符某有权解除协议,陵水某公司应当向符某赔偿损失,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2021年7月2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期间租金的2倍,如约定的赔偿损失额低于实际损失,陵水某公司仍应当赔偿差额部分。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农贸市场系陵水县某镇唯一的大型农贸市场,符某与陵水某公司的合同约定,虽系平等主体之间经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在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约定仅能由符某一家在某农贸市场经营活海鲜,明显限制其他商户在某农贸市场经营活海鲜的权利,该约定不但影响公平竞争秩序、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合同中关于禁止他人经营活海鲜的约定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相应的,合同中关于禁止他人经营的违约赔偿责任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