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6月17日讯(记者 林文泉)夫妻结婚后,女子户籍迁入男方村集体户籍,多年后离婚,但女子一直居住在该村,并与外村人生了一个小孩,该小孩能否获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呢?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小孩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集体分红等利益分配权利。
文昌市的小明出生在一个重组家庭。母亲乙之前和A村的丙结婚并生育一子,但两人感情不和,婚姻仅维持了五年便草草收场。离婚后,乙的户口仍保留在A村里,后又与村外的丁生育了小明。小明的户口从小随母亲落在A村,也跟随母亲生活在A村。小明自出生后并没感觉自己与他人有所不同,但长大后,分配款布告上永远缺位的名字,却在一次次地告诉小明“你不是A村人。”尤其是看到母亲和同母异父的哥哥都分得了征地款,自己感到莫名的辛酸。
“你的父亲又不是我们村里的人。”A村负责人表示:“按分配方案,得父母都是我们村户口的人才有资格分配钱。你那一份,去你父亲村里索要。”
面对A村负责人的回复,小明无奈地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小明的户口始终随母亲落在A村,且在A村生产生活,故一审判决A村需按同等待遇向小明分配征地补偿款。
A村提出上诉,二审以相同理由维持了原判。
法院释法
文昌法院介绍,在乡村发展进程中,征地补偿、集体分红等利益分配问题,如同一块试金石,检验着村集体治理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村集体作为乡亲们自己当家作主的地方,基于村民自治原则,当然有权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履行法定程序,制定符合本村发展需求的分配方案。这是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村集体有序发展的必要手段。
对于户籍、承包地以及居所在村集体,并且长期以土地作为主要生存来源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村民扎根乡土、参与集体建设,与村集体形成了紧密的经济与情感联结,他们的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