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6月22日讯(记者 林文泉)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多数需要通过中介公司来完成交易,如果中介公司带客户看房后,客户通过其他人购买同一套房屋,是否属于“跳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呢?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依法判决客户行为不属于“跳单”,仅需支付500元相关服务费用。
2023年8月,原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主要约定:在合同签订前,被告已通过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实地查看了海口市琼山区某小区房屋,并首次获知该房源信息,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处理订房、购房等事宜。在委托代理期限及本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被告(含被告近亲属及被告所在企业)绕过原告购买或租赁房屋的,视为原告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
此后,因对案涉房屋购买价格未达成一致,原、被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通过案外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成功以低于原告的房屋报价价格购买了同一套房屋。原告认为被告“跳单”违反合同约定,应视为原告完成委托,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服务费。
琼山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同一套房屋是否属于“跳单”。判断是否构成“跳单”,主要看被告是否利用了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本案原告并非独家代理案涉房源,且根据审理查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显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在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以低于原告的房屋报价价格购买了同一套房屋。被告作为买方有权选择服务更好、房屋报价更低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不构成“跳单”违约,但考虑到原告确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00元服务费,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中介公司接受客户代租代售房屋委托后,能否限制客户不能再与其他中介公司进行签约?
琼山法院介绍,房地产市场提倡自由交易,客户有权在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其他中介公司进行签约。
客户再行委托第二家中介公司对同一套房屋代租代售,是否属于“跳单”?
法院回应,虽然前期已与中介公司进行接触或签约,但在该中介公司非独家代理的前提下,客户有权选择服务更好、房屋报价更低的其他中介公司进行签约,该行为不属于“跳单”。
中介公司已提供相应服务,但最终无法成功促成交易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是否只能自认“亏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关于中介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虽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无法请求支付报酬,但对于其从事中介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