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15日讯(记者 谭琦)8月15日,记者从“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十八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专场获悉,近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规定》共二十七条,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并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其中,明确省和市、县、自治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发布实施。
《规定》将根据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通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及红线外经评估需特殊保护的其他重要生态空间,划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将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等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耗高、污染集中、破坏严重、风险高的区域,明确为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
《规定》要求,对优先保护单元为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为发展和保护矛盾突出、需要强化污染防治的区域,以及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这三类管控单元编制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