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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阳台漏水 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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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都市报8月26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沂蔓)日常生活中,购买新房原本是全家欢乐的时光,却因阳台是开发商违建所形成,事后漏水,开发商和小区物业均推脱责任,到底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文昌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阳台漏水的维修责任。

  2017年,业主甲购得开发商A公司在文昌市开发房产。交房半年后,阳台反复渗漏问题爆发。

  2018年至2024年,甲向小区物业B公司报修20余次,小区物业累计向开发商发送5份《工作联系函》,组织6场现场协调,但渗漏持续恶化。

  根据多方调查证实,开发商A公司将楼栋镂空区域违规改建阳台,2023年被行政处罚认定违建。司法鉴定确认为:强拆将危及主体结构安全,故违规改建阳台保留。

  2024年4月,甲自费3.9万元重做防水工程,并向开发商和小区物业两公司追偿损失。

  开发商对此表示,阳台属违建,无维修义务。小区物业则表示,已尽协调职责,非侵权主体。

  关于A公司、B公司对涉案房屋漏水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维修费39000元的问题。文昌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物业对共有部分具维修义务,但本案渗漏源于开发商施工质量缺陷,非共有区域管理失职;B公司提供《工作联系函》+协调记录,证明已履行告知、协调等法定义务,故法院驳回对B公司的赔偿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8、1184条,开发商对交付房屋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违建性质不改变其合同义务;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不等于民事修复责任免除,阳台因安全风险无法拆除,更需确保使用功能。开发商5年内未解决保修期内渗漏问题,导致业主被迫自费修复,3.9万元维修费与合理损失由开发商A公司全额承担。

  法院提醒

  违建阳台渗漏的不只是雨水,更是信任的缺口。本案用司法裁判回应行政处罚不等同于可以免除民事修复义务,违建主体责任与房屋质量担保并行不悖。为此,文昌法院提醒广大群众:

  审慎履行居住义务。业主用水装修时避免损害相邻方,主动维护公共管道设施,预防人为漏水。

  及时止损协作修复。漏水后受损方须转移财物防损扩大,相邻业主应配合排查修复,降低损害后果。

  理性沟通降低成本。优先通过物业、居委会协商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升级。突发漏水时固定证据(如录像),减少责任分歧。诉讼中综合评估损失与风险,避免高额鉴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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