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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打架受伤 学校是否也要担责?

法院: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

  南国都市报10月23日讯(记者 林文泉)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学生打人纠纷,依法判决打人者赔钱,同时帮助实施打人的学生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学校承担部分补充责任。

  2022年10月8日22时40分许,海口某中学高三学生刘某、周某违反学校的寝室管理规定,在应就寝的时间到学生陈某宿舍串寝。双方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推搡中,周某从后面抱住陈某,随后刘某用拳头殴打陈某额头及头部,致使陈某头部受伤。

  美兰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殴打陈某致使其头部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未能及时阻止刘某对陈某的肢体冲突,并且实施了抱住陈某的行为,使陈某在刘某殴打其头部时无法用手保护头部。周某对陈某的损害亦具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酌定刘某对陈某的损害承担80%的民事责任,周某对陈某的损害在刘某应承担的范围内连带承担其中的30%,陈某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由于刘某、周某均系未成年人,其家长未对自己的孩子尽到监护责任。故刘某、周某的赔偿责任应分别由刘某、周某的家长承担。同时,某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对陈某损害的产生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释法

  美兰法院介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第三人侵害受到损害的,需要明确界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责任边界。

  本案通过判决引导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尽可能制定清晰、可执行的管理制度,并规范执行行为,从而降低其管理区域内因第三人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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