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0月23日讯(记者 林文泉)近年来,健身行业经常出现“跑路”现象,让缴了年费的会员苦不堪言,此种行为真的无法约束吗?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馆突然停业的维权案件,依法判决退还未履约期间的服务费用。
2022年4月底,罗某在海口市某学校附近健身馆开展促销活动,一年期个人健身年卡的费用仅为288元。在校大学生小罗在办卡一个月后,发现健身馆在门口张贴《公告》,称因健身场地租期合同解除,自2022年6月1日起健身馆暂停营业,并称会尽快找到合适的场地搬迁,或者找周边健身房合作接纳会员。
但健身馆并未落实该解决方案,经多次协商退款未果后,小罗将健身馆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健身年卡费用。
美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罗向健身馆支付健身年卡费288元,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合同履行一个月后,健身馆即停止营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证据充分,扣除合同履行期间,健身馆应向小罗退还费用260元。
法院提醒
美兰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时未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存在败诉风险。本案中,小罗与校内的多名同学被健身馆的优惠促销活动吸引,纷纷与该健身馆的销售人员报名开卡。在小罗微信向销售人员付款后,该健身馆并未与小罗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给小罗发放实体卡,每次健身是通过刷脸直接进入健身场馆,这就给之后维权举证增加了难度。
诉讼中,小罗提供了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和转账付款记录,最重要的是小罗在健身馆停业前找到了当时登记的《学生卡春季优惠活动登记表》并及时拍照取证,其中记载了小罗在健身馆的开卡日期和卡种。
本案中,健身馆在门口张贴《公告》,通知会员暂停营业,健身馆无法再为其会员提供健身服务,且对合同未到期的会员没有做出后续的安排,即属于健身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该健身馆的会员有权与健身馆解除合同。故小罗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依法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