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教育厅正式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旨在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并科学区分体罚与惩戒的边界,保障教育惩戒的正当有效实施,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据悉,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南国都市报记者 杜倬荷
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实施与监督机制
《细则》明确了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实施教育惩戒中的支持、指导、监督职责,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完善校规校纪,并建立相关备案、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学校需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申诉等校内机制,并处理因此引发的家校纠纷。
同时,鼓励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确定适用惩戒措施并监督实施;并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申请。
教育惩戒适用情形涵盖违规违纪、不良及严重不良行为
《细则》详细列举了可以及应当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学生实施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教育惩戒措施分为三个层级
根据情节轻重,《细则》将教育惩戒措施分为三个层级:
轻微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教育惩戒措施。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
(二)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教育惩戒措施。小学高年级(五至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此外,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完善救济渠道,强化双向保护
《细则》对不同层级惩戒措施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严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要求学校事先进行调查,并须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拟采取的惩戒措施、理由、依据,并明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学校必须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听证申请应予组织。同时,《细则》规定了学生受到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提前解除惩戒。
同时,还强调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细则》还构建了申诉、复核的救济途径。学生及家长对严重惩戒或纪律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可向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直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家长认为教师违反《细则》禁止性规定(如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歧视等)的,可向学校或教育部门投诉举报。
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细则》也强调保障教师依法履职。明确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并无过错的,学校不得给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对于教师因依法履职受到不实举报或威胁侮辱伤害的,学校及教育部门应及时澄清、维护教师权益,情况严重时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