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2月2日讯(记者 林文泉)消费者向美容公司支付预付款,但因故无法接受且并未使用该服务,是否可以要求美容公司返还预付款?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美容公司向消费者返还预付款。
近期,海口市的关某经某美容公司工作人员介绍,预付18000元购买该公司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同日,该美容公司为关某出具一份《美容处置单》,载明关某预付18000元购买了6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之后,关某因怀孕及后期生产无法接受医疗类服务,故与该美容公司协商退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关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遂起诉要求某美容公司退款。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与某美容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但关某向其支付预付款,该美容公司向关某出具记载服务项目明细的《美容处置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关某怀孕及后期生产无法接受医疗类服务,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应予解除,故判决该美容公司向关某退还预付款18000元。
法院释法
美兰法院介绍,对于预付款退还的问题,应依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分配和退款具体数额。本案中,关某支付预付款后因未能预料的身体原因无法接受医疗类服务,属于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且案涉医疗服务合同还未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美容公司应退还全部预付款。
近年来,购买医疗服务产品、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增多,消费者因各种突发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与商家确认退款条件和责任划分,注意保留沟通记录、付款凭证、服务合同等证据,以便于在遇到商家拒绝退款的情况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