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27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张楚涵)近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上述疑问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解答。
2013年6月,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驻案涉小区,约定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收取。2022年4月,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该物业公司,次月新旧物业及业委会三方签订《退出交接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正式退场。然而,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移交问题却留下了“尾巴”。
物业公司声称,电梯广告、小卖部收益已移交,停车费、快递柜收益在退场时已口头交接。但业委会表示,除了前述两项,其余公共收益的详细账目从未见过,《退出交接协议》中也只字未提财务资料移交一事。
2025年,业委会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移交2013年至2022年期间的公共收益收支合同、财务账本及记账凭证。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业委会的全部诉求。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海口中院表示,“包干制”不是“糊涂制”,公共收益必须公开。很多物业公司误以为实行“包干制”就可以对收支“封口”。其实,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收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公共收益来源于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无论物业费采用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物业公司都负有对公共收益进行独立记账、定期公开并向业委会移交资料的法定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公司必须配合交接。海口中院在此特别提醒:交接协议切忌笼统,如果协议中只写了“已交接完毕”,而未详细列明包含“公共收益财务账册、合同、银行流水”等内容,一旦发生纠纷,物业公司若主张已移交,必须拿出具体的移交清单和签收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业委会起诉需“师出有名”,程序合规是关键。为了稳妥起见,避免程序空转,建议业委会在提起诉讼前,务必召开业主大会,就“授权业委会提起诉讼、聘请律师”等事项进行专项表决,并保留好备案通知书和表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