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27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张楚涵)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与受伤劳务者签订的“一次性工伤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可予以撤销,并判令公司补足赔偿差额。
覃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从事生猪饲养员工作。2025年1月,覃某某在工作期间被猪撞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同年4月,双方签订《工伤和解协议》,约定除已支付的医疗费22099.92元外,公司再一次性支付覃某某35000元,覃某某自愿放弃就本次事故主张任何权利(含后续医疗费)。
协议履行后,覃某某因后续治疗费用高昂,与某公司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覃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务期间受伤的责任划分以及已履行完毕的《工伤和解协议》是否阻却赔偿差额的主张。覃某某系在为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公司作为养殖经营企业,负有对雇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防护设施的法定义务。
鉴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覃某某在作业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法院认定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过错。协议约定的总赔偿金额,远低于经鉴定核算出的法定人身损害赔偿总额,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覃某某而言显失公平。
最终,海口中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扣除已付部分后,需向覃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7673元。
法院释法
海口中院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工伤私了”协议并非“免死金牌”,司法实践中虽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化解矛盾,但并非所有和解协议均不可推翻。若协议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一是签订时机不当,即签订时伤者伤情未稳定、未进行伤残鉴定,导致其对损害后果缺乏基本判断;二是赔偿数额畸低,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法定损失差距悬殊,严重损害提供劳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覃某某在不自知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下签订了一次性了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